- 来源:武汉鹰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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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10-30
在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过程中,为了便于对外了解,各种法律文件(包括合资合同、章程、股权转让协议等。)往往是中英文两种版本,有些文档只有英文版,没有中文版。但当地商务部门往往只认可中文版,不认可英文版,或者要求约定“对两个版本有不同理解的,以中文版为准”。
我们接触的很多外商并没有理解商务部门的这一要求,因为英语作为世界通用语言,对于外商来说很容易理解,而且无论翻译水平多高,都可能存在一些不准确和不准确的地方,所以以中文版本为准,这显然不利于对外利益的保护,尤其是在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中,这一语言要求可能会成为谈判的重要障碍。
在实践中,我们可以将中英文条款平行排列,规定“两个版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将有利于商务部门的审批和外商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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