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武汉鹰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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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10-28
如今,越来越多的外国投资者在中国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在中国设立外商独资或合资企业,应遵守中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规定:“投资者可以货币形式出资”,但是否所有国家的货币都可以认定为出资货币。以新加坡元为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以自由兑换的外币投资,也可以投资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
因此,只有新加坡元是可自由兑换的外币,投资者才能用这种货币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外币兑换机构办理的外币兑换业务种类仅限于可以自由兑换货币的现金和旅行支票。003010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与客户结售汇业务,是指外汇指定银行为客户办理人民币与可自由兑换货币兑换的业务。第三款规定:自行结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因自身经营活动产生的人民币与可自由兑换货币之间的汇兑业务。
根据中国银行上述两份文件可以知道,商业银行可以办理的所有其他币种的结汇业务,都必须是经过批准且可自由兑换的货币。目前中国银行经营的结汇业务包括新加坡元,因此新加坡元是可自由兑换的外币。投资者可以用这种货币在中国投资设立外资公司。以秘密货币出资的,可以不经有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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