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武汉鹰卓律师
- 点击次数:637
- 发布时间:2021-10-27
案情介绍:
刘于2005年6月加入武汉某连铸公司,担任办公室主任。他的职责是人员招聘、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管理等。2009年7月,刘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仲裁裁决驳回了仲裁请求,刘拒绝向法院上诉,法院后来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
经查,除人事经理刘外,公司已与全体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作为办公室主任,他负责签署和保管劳动合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其失职,应承担相应责任,故驳回其诉讼请求。律师评析:
在司法实践和法学理论中,有一句法律谚语,任何人不得因自己的不当行为而获得利益。作为人事主管,如果刘不履行职责,不与公司签订合同,就不能从这一行为中获得双倍工资的利益,否则,他将鼓励或纵容所有负责劳动合同的主管人员的失职行为,这与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相违背。本案中,从公司负责人处获悉,公司与刘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并由他保管。因为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所以他只把自己保留的合同拿出了公司。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加强劳动合同的保管,特别是可以解除的员工劳动合同,避免发生纠纷。
文章关键词:武汉律师
文章来源: http://www.yingzhuolawyer.cn
送分棋牌的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联系在线客服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